1.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文件及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母婴三证 >科学管理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2号)文件精神,济南市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全部使用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当年出生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平均签发率达90%及以上。
2.《出生医学证明》由具备签发资质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首次签发,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3.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二代身份证原件(现役军人开证明提供身份证号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
4.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和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择第三姓。
5.外籍人士的新生儿姓名应选择中文或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要求填写外文姓名,可同时填写英文。
6.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完毕后,此表应留在医院转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新生儿姓名及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领证时填写,领证人必须与委托书一致,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不能涂改,出生证一旦办理完毕,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
7.认真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正确录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并做好签发登记。
8.《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落户时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副页私自拆切将不能落户。告知领证人正页妥善保存。
9.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要有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领证人与委托书一致,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留复印件)。
10.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审验后办理单亲。
11.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曾用名、现用名),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1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13.《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均需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