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诊断证明或病假证明,并详细记录于病历中,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
2、门诊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
3、如遇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经审核无误方可出具。
4、病假证明时间要求:急诊患者不超过3天;门诊患者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患者等)可酌情延长,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证明不得补开。
5、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经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1)诊断证明盖章:须持病历及诊断证明到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
(2)病假证明盖章:须持就诊当日病历及病假证明到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
(3)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本规定要求出具证明产生不良后果或引发纠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